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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对联合国的请求
我恭敬地请求联合国根据国际人权法采取紧急和适当的行动,保护我的权利,调查我所遭受的虐待,并防止我和我的儿子受到进一步的伤害。
具体来说,我提出以下请求:
1.投诉登记及正式受理
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或相关特别项目正式登记并接受申诉进行审查,承认失踪模式并已在国内尽全力采取失败措施。
2.独立国际调查
未经授权或建议对以下事项进行独立、公正的调查 :
重症精神病诊断来压制和毁坏受害者;
强制精神病治疗和格式化记录;
所有人带走儿童并增加家庭权利;
系统性地拒绝获得法律失败和记录。
3.紧急防护措施
联合国要求丹麦政府实施紧急临时措施,包括:
暂停一切针对我实施的强制精神注射药物;
允许我查阅编辑的医疗和法律记录文件;
允许在监督下立即与我的奥斯卡儿子接触;
防止我因提出此投诉而遭到进一步的报复。
4.认识系统性利用的模式
联合国应该承认我的案件不是一次隔离事件,而丹麦多个机构(包括精神病院、儿童保护机构、警察和法院)针对挑战权威的个人(尤其是单身移民母亲)的更广泛的结构性失败和良好的治疗的一部分。
5.恢复家庭权利
联合国建议丹麦当局立即恢复我的合法权利和父母权利,进行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、不存在偏见的证据评估,并以安全、监督和知情创伤的方式让我和我的儿子团聚。
6.公共和法律援助
联合国要求丹麦政府开展独立促销计划 ,调查并解决以下问题:
医疗专业人员和精神病人员违法行为;
穷人法律程序来加强保护;
查阅或伪造医疗和法律文件;
针对移民母亲的歧视和性别偏见做法。
七、后续行动和监测
联合国应丹麦政府履行 我所承担的国际人权状况,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或不足之处。
- 正式要求丹麦政府做出回应,解释警方、精神病当局和儿童保护机构在我的案件中采取的行动,以及这些行动是否符合国际人权义务。
9项 临时建议防护措施,包括:
暂停强制一切注射精神药物的行为;
立即访问我的默认编辑的医疗和法律记录;
进一步的解决或进一步的对抗行动;
恢复与我儿子的监督联系。
- 我的身份和受害者身份(第一部分)
- 十二年来我所惨遭惨遭迫害概述(二)
- 我尝试过国内的故障措施(第三部分)
- 我对联合国的请求(第四部分)
- 精神病学评估记录和翻译(证据)第 5 部分
- 未经授权访问我的医疗记录(第 6 部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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